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