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6號
- 原告
- 陳暐杰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韓忞璁律師
- 被告
- 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昱樺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內「法官王振佑」應更正為「法官王姿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合議案件之受命法官為王姿婷法官,原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內誤載為王振佑法官,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