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 上訴人林群淵、與被上訴人合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4號上 訴 人 林群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84號民事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萬25 74元(347290+1045284=13925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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