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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素芳
訴訟代理人
陳重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794元,應徵裁判費22,141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144,600元,應徵裁判費18,577元,合計40,71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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