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6號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素芳 訴訟代理人 陳重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794元 ,應徵裁判費22,141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144,600元,應 徵裁判費18,577元,合計40,71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