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9號

上訴人
資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仲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66,4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88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