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9號
- 上訴人
- 資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仲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66,4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88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