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永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秀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樟律師
- 被告
- 莫韋恩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設籍地址中關於「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