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世明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廖彥雯 劉家興 洪憲政 林彥汝 陳盈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世明、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9萬3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 532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