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簡麗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鋐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洪鵬哲 朱春金 金泰峰建材有限公司 宏隆成股份有限公司 佳生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佶鋼鐵有限公司 益多開發有限公司 廖晟良 東豪企業社即涂月雲 明益油漆工程行即黃興勝 林家祺 長立鋁門窗玻璃行 洪文宗 琦麗建材有限公司 祺峰鋼鐵有限公司 正泰企業行 黃啟新 益通工程行 期聖實業有限公司 亞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興 辜勝斌 林慶昌 彭小鈞 陳建杉 王美莉 鍾旗賢 健宏漆料有限公司 全祥建材行 葉旻欣 陳奕幃 陳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三二六五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簡麗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之機會,自有限制債務人處分其所有財產之必要。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即應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與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炫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附表: ~T40X0L2; ┌─────────────────────────────────────────────────┐ │102年度司執字第123265號 財產所有人:簡麗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中市│大里區 │新仁 │ │110 │建│1295 │10000分之231│2,450,000元 │ │ ├───┼────┴───┴───┴──────┴─┴─────┴──────┴────────┤ │ │備考 │簡麗雲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拍定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960│臺中市大里區新│集合住│第4樓層:88.09 │陽台14.17 │ 全部 │2,088,880元 │ │ │ │仁段110地號 │宅、鋼│合 計:88.09 │、花台0.71│ │ │ │ │ │--------------│筋混凝│ │ │ │ │ │ │ │台中市大里區東│土造、│ │ │ │ │ │ │ │明路175巷96號4│6層樓 │ │ │ │ │ │ │ │樓 │房第4 │ │ │ │ │ │ │ │ │層樓 │ │ │ │ │ │ ├──┼───────┴───┴───────────┴─────┴────┴─────────┤ │ │備考│簡麗雲、共有部分建號3995面積1922.99平方公尺持分10000分之235。 │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