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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顏世傑

  • 被告
    張以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16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以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以馬內利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 │ 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 │ 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 │ ,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亦無租金│ │ 繳納紀錄,聲請人雖陳明房東不願簽合約書,惟仍應提出租│ │ 金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㈣應補正: │ │⒈應受扶養權利人為何人及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 │ │⒉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㈤聲請人所列收入尚不足以支應每月必要消費支出,請說明如│ │ 何履行更生方案(依聲請人所提草案每月欲清償5,500元) │ │ 。 │ ├───────────────────────────┤ │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7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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