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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顏世傑

  • 原告
    黃武川
  • 被告
    巷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49號 聲請人   黃武川 即債務人        巷5號(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g2; 附表: ┌───────────────────────────┐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協議 │ │ 書。 │ ├───────────────────────────┤ │㈡聲請時陳報協商成立後毀諾係因收入無法負擔,請詳述當時│ │ 任職公司、收入及支出狀況說明有不可歸責致不能履行協商│ │ 條件之情形。 │ ├───────────────────────────┤ │㈢本院查無鴻興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說明目前確實職業│ │ ?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 │ 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㈤聲請狀載現有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中,請陳報係屬之法│ │ 院及案號。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0年7起至102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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