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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4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49號

聲請人
黃武川
即債務人
巷5號(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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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之協議 │
│  書。                                                │
├───────────────────────────┤
│㈡聲請時陳報協商成立後毀諾係因收入無法負擔,請詳述當時│
│  任職公司、收入及支出狀況說明有不可歸責致不能履行協商│
│  條件之情形。                                        │
├───────────────────────────┤
│㈢本院查無鴻興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說明目前確實職業│
│  ?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
│  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㈤聲請狀載現有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中,請陳報係屬之法│
│  院及案號。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0年7起至102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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