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陳樹吉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上訴人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師豪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