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翊豐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樂書婷
- 被上訴人
- 鄭靜如即青海行
- 訴訟代理人
- 施易昌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君容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二十四行所載「102 年4 月1 日」,應更正為「103 年4 月1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