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

給付管理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楊熾光王怡菁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

上訴人
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謝卿燕
訴訟代理人
陳炳州
被上訴人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法定代理人
劉述芬
訴訟代理人
房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謝卿燕為上訴人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8日,由吳虹蘘變更為廖謝卿燕,有臺中市北區區公所104年1月21日公所公建字第1040001696號函、104年6月2日公所公建字第1040012602 號函號函及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請變更報備書、臺中市公寓大廈負責人報備基本資料表、都會焦點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新任法定代理人廖謝卿燕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