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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曹宗鼎吳昀儒洪挺梧
  •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 上訴人
    高慶嘉
  • 被上訴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上 訴 人 高慶嘉 被上訴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744 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0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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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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