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曹宗鼎、吳昀儒、洪挺梧
- 法定代理人穆繼誠
- 上訴人高慶嘉
- 被上訴人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上 訴 人 高慶嘉 被上訴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744 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0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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