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上訴 人 柯清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所為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公業」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