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周麗棋 相 對 人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兼 代理人 王耀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102 年度簡上字第429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修正前為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聲請人於103 年6 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既在前揭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修正施行之後,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該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於103 年6 月17日聲請交付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29 號事件103 年6 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揭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當事人、代理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查該次庭期到庭之相對人兼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代理人之王耀隆已具狀表示不同意。且聲請人亦未具狀釋明有何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是按上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自無從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