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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陳駐勝(即天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天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駐勝為天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天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天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清算完結,而聲請本院准予備查;並經天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由陳駐勝擔任該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陳駐勝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天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本)、同意書等(附於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69號卷)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天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6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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