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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請人
康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貽華
相對人
謝銀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67674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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