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王宣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966元【聲明第1項:744,750元+聲明第2項:244,216元= 988,96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470元【聲明第1 項:(91,670元+88,320元+316,132元)+聲明第2項:61,779元+聲明第3項:57,847元+聲明第4項:121,722元)=737,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8,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