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財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0,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7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