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312,35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4,01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3,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