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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告
聖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李妹
原告
典藏玫瑰精品店即劉文瑀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告
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能煌
被告
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5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為販售「義大利Biorepair貝利達抗菌加強型」及「義大利Biorepair貝利達抗敏加強型」商品之行為,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另關於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應共同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登報,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25,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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