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聖慈實業有限公司典藏玫瑰精品店即劉文瑀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聖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李妹 原   告 典藏玫瑰精品店即劉文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   告 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能煌 被   告 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5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為販售「義大利Biorepair貝利達抗菌加強型」及「義大利Biorepair貝利達抗敏加強型」商品之行為,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另關於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應共同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登報,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25,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珮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