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