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碩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君倚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