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英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1,0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