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英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1,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