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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丞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君
上原告與被告翔元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
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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