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 告 達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徐麗萱 被 告 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翠玉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135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