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弼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李鎔竹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