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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告
得億全方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鑫
原告
詠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5,2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1,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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