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賴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