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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6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告
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輝
被告
廖學為之繼承人

原告與被告廖學為之繼承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

962元(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主張契約約定通行權對

價為2,533,437元,是此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33,437元;關

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主張契約約定移轉之車道對價為

1,152,525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2,525元,二者合計為

3,685,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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