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66號
- 原告
- 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輝
- 被告
- 廖學為之繼承人
原告與被告廖學為之繼承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
962元(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主張契約約定通行權對
價為2,533,437元,是此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33,437元;關
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主張契約約定移轉之車道對價為
1,152,525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2,525元,二者合計為
3,685,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