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 告 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輝 被 告 廖學為之繼承人 原告與被告廖學為之繼承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962元(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主張契約約定通行權對 價為2,533,437元,是此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33,437元;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主張契約約定移轉之車道對價為 1,152,525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2,525元,二者合計為3,685,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