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
- 原告
- 蔡佩琳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被告
- 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陳育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