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7號
- 原告
-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昶平
- 被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被告分配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0,671,024元,應變更為合計75,443,981元(參見原告起訴狀附表),其中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5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