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 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被告分配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0,671,024元,應變更為合計75,443,981元(參見原告起訴狀附表),其中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5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