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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被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被告分配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0,671,024元,應變更為合計75,443,981元(參見原告起訴狀附表),其中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5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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