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 告 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