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李明旭即鴻明水電工程行 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