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89號
- 原告
- 苔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鎧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伯水產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69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