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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0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告
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垂宗
原告
楊垂山
被告
何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452元(計算式: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418,300元÷系爭建物總面積2747.37平方公尺×系爭建物1樓面積629.99平方公尺=1,242,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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