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05號
- 原告
- 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垂宗
- 原告
- 楊垂山
- 被告
- 何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452元(計算式: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418,300元÷系爭建物總面積2747.37平方公尺×系爭建物1樓面積629.99平方公尺=1,242,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