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傅宗道

  • 原告
    李金安
  • 被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法人王松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李金安 被   告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洲 被   告 王松山 坤展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如該數項訴訟標的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即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000, 000元及登報道歉,依序屬財產權上訴訟、非財產權上訴訟 ,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訴訟標的,依上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00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麗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