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0號
- 原告
- 林春州
- 被告
- 鏘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貴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公司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一為請求被告應將公司設立登記自「臺中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遷出,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則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