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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告
豐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憲章
被告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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