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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王涼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   告 王涼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1,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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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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