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 告 王涼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1,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