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張凱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