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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惠平律師
被告
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
被告
建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百發
被告
瑋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吉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877,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應給付原告26,877,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參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告先位、備位訴訟之價額加以比較,惟原告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本件即以26,877,923元核定之。

二、據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877,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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