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48號
- 原告
-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惠平律師
- 被告
- 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
- 被告
- 建昌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百發
- 被告
- 瑋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吉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877,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應給付原告26,877,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擇,參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告先位、備位訴訟之價額加以比較,惟原告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是本件即以26,877,923元核定之。
二、據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877,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