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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黃川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黃川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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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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