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7號
- 原告
- 季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幸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浚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3,6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