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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告
季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幸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浚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7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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