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郭妙俐
- 原告黃龍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黃龍泉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綉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