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黃龍泉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