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秀瑞、沈士傑、沈淑琦、沈倩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