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45號
- 原告
-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秀瑞、沈士傑、沈淑琦、沈倩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