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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0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0號

原告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即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內如租賃契約附圖所示租賃標的物,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附圖租賃標的物之面積為何?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申請)或該房屋近2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及該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楊智偉之最新戶籍謄本1 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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