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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9號

原告
程順爐

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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