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9號
- 原告
- 程順爐
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